(2018年8月11日联盟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全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探索,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盟名称:全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研究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联盟发起成立单位: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贵州首钢水钢技师学院、德州信息工程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联盟性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的开放性、跨界性、实践性、社会化、非法人学术研究团体。以国内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的职业院校及相关政府部门、社会资本方为主体,联盟成员原有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
第四条 联盟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化运作”的方针,整合混合所有制研究资源,搭建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交流研讨平台,促进成员交流与合作,提供混合所有制办学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助推现代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
第五条 联盟准则:自愿、平等、共建、共享;非营利性。
第六条 联盟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及主要研究方向
第七条 主要任务
(一)以混合所有制办学类型特征研究为重点,以办学实践为基础,以办学问题为导向,以办学改革和制度建设为研究对象,集中研讨,联合攻关,争取实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全面突破。
(二)推广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为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探索的单位提供建议和服务支持。
(三)组织成员单位社会化外出考察学习。
(四)针对共同关注的相关问题,组织学术性的研讨活动。
(五)为政府机关相关工作提供基础性研究服务和支持。
第八条 主要研究方向
(一)宏观研究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重大意义,探讨激发资产所有方、行政管理方、利益攸关方(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工)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积极性的政策与措施建议。
(二)研究目前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相关的法律政策。
(三)研究采用“PPP”模式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的具体操作办法。
(四)研究不同所有制的资产管理与评估、股权明确以及动态性股份变更的制度规范与操作程序。
(五)研究混合所有制学校以董事会(或理事会)、学校行政、监事会为重点的现代学校法人治理体系。
(六)研究混合所有制董事会(或理事会)、学校“两个章程”的特征要素构成及其职能。
(七)研究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对混合所有制学校运营的支持政策和扶持办法。
(八)研究混合所有制学校人事管理、干部管理、薪酬分配等基本管理制度。
(九)研究混合所有制学校组织管理架构及运行机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类型、特征及法人属性问题。
(十一)研究混合所有制学校的政校关系。
(十二)研究发挥混合所有制办学优势,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路径与方法。
(十三)研究混合所有制学校的资本运营管理方式。
(十四)研究混合所有制模式下的产权式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策略。
(十五)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研讨每个成员单位的办学体制机制。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的权责
第九条 联盟组织机构及职责
联盟设联盟理事会、秘书处、顾问团队,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设名誉理事长一名,轮值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联盟理事任期三年,届满后可以连任。各联盟单位派出的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时,该职位由原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担任。
联盟理事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单位,推选名誉理事长,确定轮值理事长;批准成员的加入,审核成员的除名;决定终止事项;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宜。
联盟管理与决策采取轮值理事长制度。轮值理事长由已经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探索,并愿意承办联盟研讨会等相关活动的副理事长单位轮流担任。有意愿担任轮值理事长的联盟成员,需提前至少半年向联盟秘书处申请,由联盟理事会确定。轮值理事长单位任期内,负责本年度的联盟重要事宜的决策、共识的协调。轮值理事长单位到期离任,若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秘书处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予以罢免。
研讨会视情况半年或一年举办一届,原则上由轮值理事长单位承办。
(二)秘书处是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山东海事职业学院。负责起草联盟文件;执行联盟决议;组织实施工作计划;沟通、协调和服务联盟成员;组织和准备联盟年会。
秘书处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工作,就拟提请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进行商讨,形成初步意见。必要时,秘书处可适时召集其他相关会议,商议有关工作。
(三)联盟顾问团队是联盟决策咨询的智囊机构,负责对联盟工作进行咨询、指导、评价和认定等。
(四)联盟工作会议和秘书处工作会议可由成员单位轮流承办。
第十条 联盟成员单位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联盟成员单位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联盟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3.优先享有和使用联盟内各种资源及研究成果。
(二)联盟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2.积极参加联盟会议及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
3.联盟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本联盟信誉。
4.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联盟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5.承担本联盟研究确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成员单位不缴纳会费,活动按照社会化方式“一事一议”解决。
(二)联盟所接受的社会捐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联盟经费主要用于联盟开展各项活动、召开会议等开支。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备案。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并提交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公开。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七条 由山东海事职业学院负责建设、运维“全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研究联盟”网站,暂时挂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官网。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